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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制定《武汉市2002年度最低地价标准》的说明


  为了规范土地市场,加强地价管理,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,在对中心城区、开发区、市郊各区的地价进行比较的基础上,建立武汉市最低地价体系。
  一、武汉市最低地价体系构成
  武汉市最低地价体系包含两个层次:
  1、武汉市中心城区、东湖、武汉开发区最低地价体系武汉市中心城区、东湖、武汉开发区土地综合定级为九个级别,一级地价最高,九级地价最低。根据国家的有关规程以及区位的优劣程度,武汉市中心城区、东湖、武汉开发区商业用地划分为九级,住宅用地划分为七级,工业用地划分为五级。
  武汉市中心城区、东湖、武汉开发区最低地价,在基准地价最低值的基础上,商业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下调了10%,工业用地考虑到国家的产业政策下调了50%左右,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了进一步的修正。
  2、武汉市市郊各区最低地价体系根据市郊各区经济发展水平、土地区位以及城镇交通状况,将市郊六区划分为四档,东
  西湖区为一档,江夏、蔡甸区为二档,黄陂、新洲区为三档,汉南区为四档。
  市郊各区土地价格自成体系,区内城镇划分为四个等级:一等为城关镇及临中心城区集镇、开发区;二等为重要集镇;三等为一般集镇;四等为其它建设用地。市郊各区应抓紧制定各自行政区域内统一、完善的基准地价体系,报政府批准实施。
  二、武汉市土地最低价格内涵及标准的作用
  (一)土地最低价格内涵
  土地最低价格内涵为熟地“三通一平”价,具体包括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费用、开发成本、土地出让金等部分。对原土地使用者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征地成本(新增建设用地)或拆迁成本费用(旧城改造)。其中征地成本包括农民补偿(安置补助费、土地补偿费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三项)和政府规费(耕地占用税、土地有偿使用费、耕地开垦费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、水利建设基金、征地管理费、不可预见费等七项)两大类。拆迁成本包括房屋补偿费、搬家费、临时安置补助费、停产停业补偿费、营业补偿费等。
  (二)武汉市土地最低价格标准的作用
  1、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,最低价标准为土地招标、拍卖、挂牌交易、协议出让底价的控制标准; 2、在土地转让过程中,如果交易申报价格低于土地最低价,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。
  三、制订土地最低地价标准的原则
  在制订土地最低地价标准过程中,主要遵循以下原则:
  1、综合平衡的原则
  按照市、区协调,综合平衡的原则,以市区基准地价为依据,由中心城区向城郊各区依次递减,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价体系。
  2、地域分异的原则
  由于市区经济水平较高,开发区是武汉市的经济增长点,市郊各区之间,区内部集镇之间差别较大,因此,在统一平衡的基础上,充分考虑地域之间的地价差异。
  3、主导因素的原则
  影响地价的因素很多,主要有繁华程度、交通条件、基础设施状况、环境条件、人口状况、产业集聚规模、城市规划等因素,市区内的地价也适当考虑容积率、临街深度、朝向等个别因素,对于商业、住宅、工业的不同用途因地而言,主导因素也不一样。

 

 
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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